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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登燕申请执行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燕,李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登燕,女,1962年8月21日生,苗族,大专文化,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被执行人李朝阳,女,1964年11月13日生,苗族,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榕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朝阳在五日内归还张登燕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李朝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朝阳系榕江县文物管理局在职工作人员,每月工资除扣掉其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保金外,本院还扣留了其3500元的工资收入,用于归还其他债权人。除了上述扣款外,李朝阳只有1127.71元的工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该情况跟申请执行人张登燕反馈后,张登燕表示知晓,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宋文举审判员  龙家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茹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