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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盐源县毛家山矸石机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32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源县毛家山矸石机砖有限责任公司,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326-2号申请执行人盐源县毛家山矸石机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梅雨镇小河边村法定代表人:杨朝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住所地:凉山州盐源县盐塘乡郑家田村二组投资人高洪发本院在执行盐源县毛家山矸石机砖有限责任公司与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