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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延腾与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腾,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312号原告王延腾,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腾诉被告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腾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延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腾撤回对被告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延腾负担。审判员  于周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