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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毕增祥与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增祥,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642号原告毕增祥,男,1938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隋国圣。原告毕增祥诉被告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增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毕增祥负担。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百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