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毕增祥与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增祥,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642号原告毕增祥,男,1938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隋国圣。原告毕增祥诉被告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增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毕增祥负担。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百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