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执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吴伦梅,周陈海,上海恒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宜宗,陆修华,叶章茂,熊金华,上海韵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丰雄,上海帆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甲纳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时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3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号。负责人:苏岳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伦梅,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棠口乡棠口村棠西路XXX号。被执行人:周陈海,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棠口乡棠口村棠西路XXX号。被执行人:上海恒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镇莲湖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吴伦梅,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张宜宗,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文化路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陆修华,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岭下乡横坑村XXX号。被执行人:叶章茂,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棠口乡青秀村XXX号。被执行人:熊金华,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上海韵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号第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叶丰雄,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叶丰雄,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北路XXX号。被执行人:上海帆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唐家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张宜宗,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上海金甲纳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陆修华,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上海时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叶章茂,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上海华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夹漏村十一组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熊金华,职务不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与吴伦梅、周陈海、上海恒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宜宗、陆修华、叶章茂、熊金华、上海韵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丰雄、上海帆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甲纳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时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涵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9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082,750.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章茂名下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一层、1117号303室两套商铺、被执行人周陈海名下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瀑布弯道61号1201室房产、被执行人张宜宗名下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被执行人叶丰雄名下顾戴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申请人未设定抵押权,本院均轮候查封,无法处分。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峻审判员 董幼华审判员 俞惠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元媚审判员 俞惠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元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