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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大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大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21042356。法定代表人:田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国蓉,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大松,男,生于1953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大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大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