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802惠建明与邵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建明,邵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惠建明,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邵芳芳,女,198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惠建明与被执行人邵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邵芳芳支付欠款201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邵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邵芳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邵芳芳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惠建明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无锡分行、建设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建设银行无锡惠山支行、工商银行无锡惠山支行、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邵芳芳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邵芳芳均无银行存款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上述被执行人邵芳芳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邵芳芳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邵芳芳名下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有车辆登记。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邵芳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惠建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华明执行员 赵 新执行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子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