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玉兰张梦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兰,张梦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492号原告孙玉兰。被告张梦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兰诉被告张梦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