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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台小仑与郭泰、陈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泰,陈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913号原告台小仑。被告郭泰。被告陈忠霞。原告台小仑与被告郭泰、被告陈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小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冯云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