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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大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刑初633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大立,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仙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和9月7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继续予以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6]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大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大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林大立酒后驾驶闽B×××××号小型越野客车,行经306省道50KM+135M路段,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大立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32.0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大立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林大立于2016年7月5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大立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理期间,仙游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林大立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林大立向本院预缴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大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仙游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投案证明、释放证明书、释放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林大立的庭前供述,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大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32.0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大立能自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大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霜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有关规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