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阿诺丹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欧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阿诺丹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欧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718号原告:宁波阿诺丹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8228-7),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深圳镇凤山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芳,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欧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274735),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法定代表人:冉伟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阿诺丹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欧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阿诺丹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阿诺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葛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