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廖小红、廖秋生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小红,廖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特14号申请人廖小红,住宁都县。申请人廖秋生,住宁都县。申请人廖小红与申请人廖秋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申请人廖小红、廖秋生未在本院指定2016年9月22日前向本院补充陈述。本院认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廖小红、廖秋生撤回申请处理。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