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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244号原告田某,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田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李翠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