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244号原告田某,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田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李翠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