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潘锜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潘锜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585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金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飞、胡周杰,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锜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锜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