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耿其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耿其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688号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卢晓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大君,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河路8号8栋61号,系公司员工。被告耿其敏,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其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运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