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8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胡婷婷与李小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婷婷,李小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583号原告:胡婷婷。被告:李小净。原告胡婷婷与被告李小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胡婷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婷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希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