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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8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胡婷婷与李小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婷婷,李小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583号原告:胡婷婷。被告:李小净。原告胡婷婷与被告李小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胡婷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婷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希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