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永祥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史永祥,男,1948年10月28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史永祥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吉林省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史永祥定金款18888元。案件受理费272元,由被告吉林省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宁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