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永芳与被上诉人陈凤武、孙煜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芳,陈凤武,孙煜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芳,女,196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宁江区建设街东方家园小区。委托代理人:朱继文,男,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育才街。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武,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前郭县文化街文胜委。委托代理人:曲宝杰,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文化街文胜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煜骁(又名孙仙鹤),男,1990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滨江街,上诉人孙永芳因与被上诉人陈凤武、孙煜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永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作霖审判员 刘祥芬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