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姚小尚与马先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尚,马先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972号原告:姚小尚。委托代理人:李伟华,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小尚与被告马先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小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储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