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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姚小尚与马先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尚,马先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972号原告:姚小尚。委托代理人:李伟华,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小尚与被告马先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小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储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