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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同生、廖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同生,廖晓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868号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25C040。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行董事长。被告:郭同生,男,1957年12月出生。被告:廖晓明,男,1964年10月出生。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农商行”)与被告郭同生、廖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新田农商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新田农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