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诉长沙联华预应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连若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长沙联华预应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连若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被执行人长沙联华预应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若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2日审结,该案(2015)天初字第03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2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聂洪祥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