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8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223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亦未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彭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