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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五与郭荣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五,郭荣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3798号原告:刘五(武),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永,泗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荣陈,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刘五与被告郭荣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勇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五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荣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在农村从事低层建筑的包工头,我是跟随被告打工的,到2015年年底被告共计欠我工资5000元,当时被告以没有钱为借口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今年夏天偿还,但至今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后来我多次催要,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像你院提起诉讼,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郭荣陈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荣陈系从事低层建筑包工头,原告刘五跟其打工,至2015年底,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今欠到刘武工资伍仟元(¥5000元),2016年2月7号,欠款人:郭荣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欠拖未付。上述认定事实,有欠条原件、当事人陈述及被告人谈话记录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债券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郭荣陈欠到原告刘五工资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不持异议,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工资款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荣陈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五(武)工资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郭荣陈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