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黄保邕、黄如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黄保邕,黄如录,黄礼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住址:田阳县。法定代表人黄拥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保邕。被执行人黄如录。被执行人黄礼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保邕、黄如录、黄礼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黄保邕、黄如录、黄礼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执行费354元,共计3062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保邕、黄如录、黄礼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享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陆朝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江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