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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志广与李伟、景增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广,李伟,景增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广,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景增阳,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伟在中国建设银行鱼台支行的存款430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新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