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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与程志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程志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511号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苟再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程志坚,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志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江文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潇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