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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苏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8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某地下停车场,窥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E03R**的解放牌小型面包车插着车匙时,便将车匙藏好。同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来到该车场将该车开回广西家乡,16时许,当其驾车途经罗定市榃滨梅竹新区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并在车内查扣仿六四式手枪二支,子弹9发。经查,粤E03R**的解放牌小型面包车所有人系沈某,沈某发现其车辆被盗后于2016年4月3日2时51分报案处理。在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苏某某讯问时,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盗窃犯罪行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000元,查扣仿六四式手枪二支均具有枪械性能。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因犯盗窃罪,2002年10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7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6年4月3日,罗定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4月5日,罗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作出解除拘留证明书,被告人苏某某已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016、04、03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文书、关于粤E03R**小型汽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罗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解除拘留证明书;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粤E03R**小型汽车信息;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资料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公安民警对其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尚未被掌握的盗窃犯罪行为,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苏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二、扣押的仿六四式手枪二支,子弹9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陈永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烨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