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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清池与黄子雄、庄伟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池,黄子雄,庄伟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7728号原告:郑清池,男,196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子雄,男,1978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庄伟农,男,197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郑清池与被告黄子雄、庄伟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清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子雄、庄伟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清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子雄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庄伟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决被告黄子雄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子雄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庄伟农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黄子雄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29日。黄子雄、庄伟农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借款单1份,以此证明被告黄子雄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庄伟农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款单,系两被告分别以借款人、担保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借款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黄子雄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庄伟农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黄子雄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29日。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子雄之间存在不定期有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黄子雄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黄子雄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庄伟农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子雄追偿。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子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郑清池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庄伟农对被告黄子雄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子雄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黄子雄、庄伟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