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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辉与林灼英、汤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林灼英,汤乐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5民初404号原告:陈辉,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灼英,女,汉族,1957年10月22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汤乐山,男,汉族,1939年9月29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陈辉与被告林灼英、汤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乐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灼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林灼英、汤乐山偿还陈辉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5日起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5日,林灼英夫妇向陈辉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利息5分。林灼英出具借条一张。林灼英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便不再支付利息。陈辉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被告不予理睬。因被告恶意拖欠借款,经多次催讨仍不归还,其行为已属于违约。林灼英辩称,陈辉借钱给她有项链和戒指抵押。前面几个月林灼英有支付利息,后因资金收不回来导致无法还钱。其同丈夫并未将借款用于消费。该项债务同其丈夫汤乐山无关。汤乐山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辉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陈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林灼英的基本信息复印件1份;3、2015年2月5日林灼英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林灼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4、林灼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5、汤乐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6、林灼英持有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本院认证如下:陈辉、林灼英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均属于书证,符合证据采用标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以上证据1、2、4、5可以证明陈辉、林灼英及汤乐山的身份情况。证据6可以证明汤乐山、林灼英系夫妻关系。证据3可以证明2015年2月5日,林灼英向陈辉借款本金1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林灼英辩称以项链和戒指作为质押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节事实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林灼英承认陈辉主张的借款事实,且有借条为证。陈辉与林灼英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陈辉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标准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林灼英已支付的9个月利息共计4500元。汤乐山同林灼英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汤乐山、林灼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林灼英的个人债务,因此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本院对陈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林灼英、汤乐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辉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该款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计付。林灼英、汤乐山已支付的利息款4500元予以抵扣);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林灼英、汤乐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志宏审 判 员  陈 昕人民陪审员  张树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梅附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二: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