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惠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财保26号申请人:刘某某,女,被申请人:张某,男,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刘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张某的陕D×号思域小轿型轿车一辆。2016年9月19日申请人刘某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60000元,保单号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某的陕D×号思域小轿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张扬之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