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3刑初83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甲,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到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后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被告人贺某乙,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1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被告人贺某丙,别名贺某庚,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被告人贺某丁,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中专文化,无业。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贺某甲因其母亲李某某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张某某出租给封某某的诊所看病时死亡,遂指使被告人贺某乙、贺某丙等人在诊所门前搭设灵堂,房主张某某等人阻止其搭设灵堂,后贺某甲、贺某丁等人来到现场与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周围的邻居将双方拉开后,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乙退回自己家院子并将大门关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四人翻墙进入张某某家院子,再次对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致张某甲、徐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子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徐某某之损伤均属轻微伤。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甲辩称他们四个进入被害人家院子后并没有殴打被害人,只是互相拉扯了几下。被告人贺某乙辩称贺某甲没有指使他们,他进入被害人家院子后并没有随便殴打他人,只是在诊所门口时打了一个年轻人一拳,没有和年龄大的人发生厮打。被告人贺某丙辩称他并没有为了发泄情绪而随意殴打他人,其他几个人和几被害人互相拉扯时他帮忙拉了一下。被告人贺某丁辩称他并没有为了发泄情绪而随意殴打张某甲等人,在诊所门口时他和一个叫张某丙的人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但进入被害人家院子后没有和任何人发生拉扯厮打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贺某甲母亲李某某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封某某开办的诊所看病时死亡(张某某系该房房主),后因该事没有协商处理好,被告人贺某甲于同年11月18日13时许指使被告人贺某乙、贺某丙等人在该诊所门前搭设灵堂,房主张某某等人发现后阻止贺某乙等人搭设灵堂,后贺某甲、贺某丁等人相继来到现场和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周围的邻居将双方拉开后,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乙退回自己家院子并将大门关上,后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四人又翻墙进入张某某家院子,再次与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等人发生厮打,致张某甲、徐某某受伤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张某甲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徐某某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1、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双侧无名指损伤;经子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徐某某之损伤均属轻微伤,2016年9月14日四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10000元,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子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贺某甲等人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张某某家与张某某等人因事发生打架,致张某某等人受伤住院治疗,子长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于当日将该案移送至新城派出所侦查,子长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5日决定将贺某乙等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4日22时许,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延川县永坪镇贺某乙家将贺某乙抓获,2016年1月20日11时许,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七里派出所民警在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前进东路的泰悦豪庭酒店401房间内将网上追逃的贺某丙抓获,同年4月20日10时30分许延安铁路公安处子长站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延川县永坪镇将网上追逃的贺某丁抓获,同年4月25日16时许贺某甲到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自首。2、被告人贺某甲在卷供述证实,2015年11月15日,他妈妈李某某因感冒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玉玲诊所看病打针,当天12时许他妈妈昏迷后送到子长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诊所的人一直不出面和他们协调处理此事,于是他于2015年11月18日早上安排贺某乙、贺某庚(又称贺某丙)雇了一辆三轮车,拉上钢管到张家沟玉玲诊所门前搭设灵堂,他和贺某丁先没有去,一直在寻找诊所老板的下落,当日中午贺某丙给他打电话说有人不让搭设灵堂,于是他就开着他大哥的车牌号为陕C35810“雪铁龙”汽车载乘贺某丁和他大舅李某甲(60多岁)来到张家沟玉玲诊所那里,过了一会贺某戊、贺某戌也来到诊所前,他就问是谁不让搭设灵堂,有个年龄大的男子(50多岁)说是其不让搭,而且说他妈妈来的时候就快死了,他听见那人话不好听,并看见对方有一个人和他妹妹拉扯起来,于是他跟对方争吵起来并和张某乙相互厮打在一起,贺某丙、贺某乙、贺某丁、贺某戊等人也与张某乙及其家属相互拉扯厮打在一起,后他拿起地上的钢管准备殴打对方时被贺某丁夺下没有打到,后来周围的邻居把双方劝说开,张某乙等五人退回院子里并将大门关上,当时他妈妈已经去世了,对方还殴打她妹妹,他正在气头上,见对方将大门关了后就翻墙进入院子里,随后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都翻墙进入了院子,他进去之后拿起院子里的一根木棍子准备殴打张某乙,但被另外一个年龄大的男子抱住没有打上,他就用力将其甩倒在地上,但他没有打那个人,他的木棍子后来被贺某丁夺下了,并没有殴打到人,接着他和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几人就追打张某乙,后来大门不知道怎么被打开了,张某乙跑到大门那里,他们又追上去对其进行殴打后离开了现场,打架时只有他使用了工具,但没有殴打到对方,他和贺某乙等人都动手殴打了对方,但对方有谁受伤他不知道。3、被告人贺某乙在卷供述证实,他和贺某甲是堂兄弟,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他二妈李某某(贺某甲母亲)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玉玲诊所看病时死亡,后因善后事宜一直协商不好,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贺某甲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安定东路亿隆宾馆的房间里给他、贺某庚(又称贺某丙)及两个亲戚(具体名字不知道)安排在张家沟玉玲诊所门前搭设灵堂的生活,他、贺某甲、贺某庚、两个亲戚一起从安定东路宾馆里出发来到石窑坪租灵堂的门市上,具体由贺某甲商量好价钱后,他们将租好的钢管架子拉到玉玲诊所门前正搭设灵堂时,过来自称诊所房东张某某及其家属五个人不让他们在诊所门前搭设灵堂,两个亲戚就赶紧给贺某甲打电话,过了一会贺某戊、贺某戌先来到诊所前,紧接着贺某甲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载乘三名年轻男子来到现场,贺某甲等人来到诊所前后与张某某、张某甲等人争吵起来,双方乱打在一起,贺某甲、贺某戊等人在张某某、张某甲等人身上乱打,贺某甲拿起地上的钢管准备打张某某等人时被周围的人夺了下来,他也上前与张某乙互相厮打在一起,在张某乙身上踢了几脚并打了几拳,周围的邻居把双方劝说开以后,张某某等五人退回到张某某家院子并将大门关上,后他、贺某甲、贺某庚(贺某丙)及另外两个亲戚翻墙进入张某某家院子里,进入院子后与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互相拉扯、厮打了一会,后来大门被人打开后他们就相继离开了现场,他不知道贺某丙是否打人,也不知道打架时是否有人使用工具,但他没有使用工具打人,他离开现场时没有发现打架双方有人受伤。4、被告人贺某丙(贺某庚)在卷供述证实,他和贺某甲是堂兄弟,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他二妈李某乙(贺某甲母亲)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玉玲诊所看病时死亡,后因善后事宜一直协商不好,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他和贺某乙、刘杰三人听从贺某甲的安排从子长县瓦窑堡镇安定东路亿隆宾馆出发到了张家沟玉玲诊所门前,他们几个拿起事先租好的钢管架子在玉玲诊所门前搭设灵堂时过来几名男子阻挡,他们停下来没再搭设灵堂,刘杰就赶紧给贺某甲打电话,过了一会贺某甲、贺某丁、贺某戊、贺某戌等人先后来到了现场,贺某甲来到诊所前问是谁不让搭设灵堂,其中一名男子(事后知道叫张某某)站出来说是其不让搭设灵堂,接着贺某甲、贺某戊等人与张某某、张某甲等人争吵起来并拉扯、厮打在一起,贺某甲、贺某戊等人在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等人身上、头上乱打,他也推了张某乙几下,后被周围的邻居将双方人员劝阻开,张某某等人返回诊所对面的家中并将院子大门关上,双方继续争吵,过了一会贺某甲翻墙进入张某某院子里,随后贺某乙和贺某丁也翻墙进去了,他怕贺某甲、贺某乙等人进去后与对方发生冲突也翻墙跟了进去,他进去之后就看见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丁和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互相厮打在一起,他上去将双方人员拉开后不知道谁把大门打开了,他们几个就从大门出去离开了现场,离开时他看见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躺在了地上,贺某戊和贺某戌也躺在了地上,打架过程中他没有使用工具,也没有看见其他人使用工具,他不知道贺亚军与刘杰是否参与打架。5、被告人贺某丁供述证实,他和贺某甲是堂兄弟,2015年11月18日12时许,贺某甲个他打电话说其母亲李某某因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玉玲诊所看病时去世了,现在诊所的人已经跑了,让他们去寻找诊所老板,后他和贺某甲的舅舅及其亲戚去张家沟一带找诊所的人,结果没找到,中午时分贺某甲打电话对他说在张家沟诊所门前搭设灵堂时有人不让搭设灵堂,于是贺某甲驾驶其大哥的汽车拉着他和贺某甲大舅李某甲(60多岁)和其舅舅的儿子赶到张家沟诊所那里和对方的人进行交涉,后因话不投机和对方争吵、辱骂起来,接着他们就和对方拉扯、厮打在一起,对方一个年龄较大的男子和一个年龄较大的妇女往开拉他们,没有打他们,另一个年龄大的男子和一个年轻男子也还手打他们,他们都是用拳头和脚在对方身上乱打,期间贺某甲拿起地上的钢管准备打对方时被他夺下来了,后来双方被周围的邻居劝说开了,对方退回院子里并将大门关上,于是贺某甲就翻墙进入对方院子里,随后他和贺某乙、贺某丙还有贺某甲舅舅的儿子也都翻墙进入院子里,进去之后贺某甲又用拳头殴打对方那个年轻的男子,后来又拿起院子里的木棍子准备打年轻男子,但被他将木棍子夺下没有打上,后他把贺某甲拉到门口将大门打开后离开了院子,贺某乙、贺某丙及贺某甲舅舅的儿子接着都跑了出来,后他们乘坐贺某甲驾驶的汽车离开了现场,当时打架时他们几个只和对方年轻的男子互相厮打了,并没有殴打年龄较大的人,也只有贺某甲准备使用工具殴打对方了,但都被他夺下了,并没有殴打到对方,离开时他也没有发现对方有谁受伤。6、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他和他的兄弟张某某、侄儿张某丙及徐某某等人在张某某家里闲聊时李某乙的儿子贺某甲带着好多人来玉玲诊所门前搭设灵堂(因之前他们将房屋出租给封某某开办诊所,后李某乙在诊所看病时死亡),由于搭设灵堂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他们几个劝说阻挡不让搭设,结果因话不投机互相辱骂并厮打起来,对方人比较多,贺某甲等人用拳头及脚在他们几个身上、头上乱打,周围的邻居看见后将双方拉开,他们就退回家里,并将大门关住,过了一会有八、九个男子从他们家院墙翻进来,进来之后在他家的柴堆上拿了方木就向他们几人头上、身上乱打,并用拳头、脚在他们身上乱打,将他们几个人打伤、打倒后驾车逃离了现场,后来他就住院治疗了,当时打他们的人是李某某的儿子及其亲戚,打架时他们没有还手,只是阻挡了一下对方,因为现场人比较多他也没有看清楚对方具体是怎么将他们打伤的。7、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他和徐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在家里闲聊时看见楼下有人搭设灵堂,他们五人来到楼下不让那些人搭设灵堂(因之前他们将房屋出租给封某某开办诊所,后李某乙在诊所看病时死亡),随即搭设灵堂的一个人打电话叫来了十几个人,其中一个男子(事后知道是李某某的儿子贺某甲)问谁不让搭设灵堂,他就说是自己不让,后因话不投机贺某甲等人(其中有两个女子)过来就用拳头在他们几个身上、头上乱打,周围的邻居将双方拉开后他们退回家里,并将院子大门关上,过了一会有八、九名男子从他们家院墙翻了进来,进来之后在他家的柴堆上每人拿了一根方木朝着他们五人头上、身上乱打,致使他的头也被打肿了、鼻子被打流血了,打了一会后贺某甲等人相继离开了现场,后民警来到现场叫救护车把他们拉到了子长县人民医院。8、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她是张某某的妻子,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她和她的丈夫张某某与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在家里闲聊时看见楼下有人搭设灵堂(因之前她们将房屋出租给封某某开办诊所,李某乙在诊所看病时死亡),她们五人来到楼下不让那些人搭设灵堂,随即搭设灵堂的一个人打电话叫来了十几个人,其中一个男子(事后知道是李某某的儿子贺某甲)问谁不让搭设灵堂,张某某就说是其不让,贺某甲等人过来用拳头在她们几个身上、头上乱打,后周围的邻居将她们双方拉开,她们退回家中并将大门关住,过了一会有八、九个男子接连从她们家院墙翻了进来,进入院子之后在她家的柴堆上每人拿了一根方木朝着她们五人头上、身上乱打,她当时被打晕了,等醒来之后就到了子长县人民医院,发现头被打肿了,手也被打烂了,当时其他人是否受伤她不知道。9、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他是张某某的儿子,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他和他父亲张某某、母亲徐某某及二爸张某甲、二妈魏某某等人在家里闲聊时看见楼下有人在封某某诊所前搭设灵堂(因之前他们家将房屋出租给封某某开办诊所,后李某乙在诊所看病时死亡),他们几个来到楼下不让那些人搭设灵堂时与对方发生辱骂、厮打,双方被周围群众和邻居拉开后他们退回家中并将大门关上,但贺某甲等人从院墙翻入院子使用木棍继续对他们进行殴打,贺某甲等人将他们殴打一会后驾车逃离现场,他们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叫来急救车将双方受伤人员送往子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打架过程中贺某甲等人使用过钢管等工具,他们这方没有使用工具,也没有殴打贺某戌、贺某戊等人,也没有看见对方有人员受伤。10、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她是张某甲的妻子,她丈夫的兄弟张某某将其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的一楼门面房出租给封某某开了一个诊所,后贺某甲的母亲李某某在该诊所看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贺某甲等人就在诊所门前搭设灵堂,烧纸钱,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她和徐某某、张某甲、张某某、张某乙在家里闲聊,看见楼下有人搭设灵堂,他们五人下楼阻止那些人停下来,后来搭设灵堂的一个人打电话叫来贺某甲等十几个人,贺某甲就问谁不让搭设灵堂,张某某说是其不让,后因话不投机贺某甲、贺某戊、贺某戌等十多人用拳头在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徐某某身上、头上乱打,她就赶紧往开拉,在互相厮打中不知道谁在她胸口打了几拳,贺某甲还准备拿搭设灵堂的钢管打她们,但是被周围的邻居拉开,之后她们退回家里,并将大门关上,过了一会贺某甲等人又从她们家院墙翻进来,进来之后在她家的柴堆上每人拿起一根木把子朝着她们五人头上、身上乱打,期间不知道谁报警了,民警来到现场后打人的几个男子坐车逃离了现场,剩下两个女子见警察来了后也睡到地上,说是被她们打了,张某丙、张某某的头被打肿了,张某甲的鼻子和嘴被抓破了,徐某某的手指破了,对方没有人受伤。11、证人贺某戊证言证实,她是李某某的女儿,因为她母亲李某某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玉玲诊所看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她和她姐姐贺某戌雇佣几名工人到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玉玲诊所搭设灵堂,但诊所对面的院子里过来几人(事后知道叫张某甲、张某某、张某丙、徐某某)不让她们搭设灵堂,语气特别强硬,双方就争吵起来了,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等人就过来夺她们手中的搭设灵堂的物品,争夺中互相厮打起来了,张某甲等人在她们身上乱打、乱踢,她们也在张某甲等人身上乱抓,之后她就晕倒了,后来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等她醒来已经在子长县人民医院了。1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她是李某乙的妹妹,因为她姐姐李某某之前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一诊所(具体名字她不知道)看病时死亡,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她外甥贺某卯、贺某甲就叫人在该诊所门口搭设灵堂,张某某、张某甲等人不让搭设,双方发生厮打、拉扯等行为,打架的时候她不在现场,具体什么情况不清楚,她也不清楚张某某、张某甲等人是房东还是邻居。13、证人贺某卯证言证实,他是李某乙的儿子,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他和刘某甲、贺五等人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安定东路亿隆宾馆里面呆着时他妹妹贺某戌给他打电话说其和张某某等人在张家沟玉玲诊所打架了,他就和刘某甲、贺五坐着刘某甲的黑色雪佛兰轿车来到玉玲诊所旁,到了之后看见他妹妹贺某戊、贺某戌睡在地上,旁边站着许多围观群众,120急救车和110接警民警已经在现场,他下车后将贺某戌和贺某戊抬上救护车,他们也跟着救护车来到了子长县人民医院。1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她是贺某戌的丈夫,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他和贺某卯、贺某卯的舅舅等人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安定东路亿隆宾馆202房间内呆着闲聊时贺某卯接了一个电话对他说他妻子贺某戌在张家沟玉玲诊所被人打了,他就和贺某卯及贺某卯的一个叔叔(具体名字记不清)开着他的车牌号为陕JY9183的黑色雪佛兰轿车来到玉玲诊所旁,到了之后看见他妻子贺某戌、妻妹贺某戊睡倒在地上,旁边站着许多他不认识的围观群众,120急救车和110接警民警也在现场,他和贺某卯将贺某戌和贺某戊抬上救护车,他们也跟着救护车到了子长县人民医院。15、证人樊某某证言证实,她是贺某甲的妻子,因为她婆婆李某乙之前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玉玲诊所看病后死亡,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贺某戌、贺某戊等人在张家沟玉玲诊所门前搭设灵堂,过了几分钟她也来到玉玲诊所后看见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等人与贺某戊、贺某戌等人正在互相厮打,她和周围的群众赶紧将贺某戌、贺某戊等人拉开,过了一会儿110接警民警赶到现场询问情况之后将贺某戊等人送到了县医院,她丈夫贺某甲当时不在场,回子长县热寺湾乡老家了,贺某卯也是后来才来到现场的,其没有参与打架,她不知道翻墙进入张某某家院子的有些谁,有几个人,以及院子里如何打架的。16、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他和张某某等人是一个村的,张某某家的房屋出租给别人开设诊所,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一个叫李某乙的人在诊所看病后死亡了,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他来到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张某某家闲串时看见有人在张某某家门前搭设灵堂,张某某不让那些人搭设灵堂,有一个大约三十来岁自称是死者李某某儿子的人和张某某因话不投机互相辱骂并厮打,接着其他人也开始厮打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丙,后来周围的人将双方拉开后张某某等人回到了自家院子里,贺某甲等人就在张某甲家大门乱踢、乱打并喊叫着让打开大门,之后贺某甲等人先后都翻墙进入了张某甲家,过了几分钟,张某甲家大门打开了,他看见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在地上躺着了,还有三四个男子围着张某丙在其头上、身上乱打,打了一会后打人的都坐车逃离了现场,接着警察和120救护车接连来到现场,当时现场有两个年轻的女子也睡在了地上,但二人并没有受伤,后周围的邻居把张某某、张某甲抬上救护车,上了年龄的妇女还在吵闹,说其也受伤了,之后又来了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周围的人说其也是死者李某乙的儿子,该男子还扑的要打张某某等人,但被人阻挡住了,贺某甲等人进入院子后双方是如何厮打的他不清楚,因为当时他在院子外,院子外面时张某某等人没有殴打对方,他也不知道张某某等人的伤势如何。17、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她家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张某某家的房屋出租给别人开设诊所,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一个叫李某乙的人在诊所看病后死亡了,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她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闲串到张某某家旁边时,看见有人在张某某家门前搭设灵堂,张某某不让那些人搭设灵堂,并和对方争吵起来,接着那些人和张某某及其家人互相厮打起来,后周围的邻居将双方拉开,张某某等人被劝阻回自家院子里,那些人就在张某甲家大门乱踢、乱打并喊叫着让打开大门,之后有五六个男子先后都翻墙进入了张某甲家,过了一会张某甲家大门打开后她看见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在地上躺着了,翻墙进去的那几个男子围着张某丙在其头上、身上乱打,打了一会后全部坐车逃离了现场,接着警察和120救护车来了,和打人者一起的两个女子也睡在了地上,但这两个女子没有明显的外伤,后周围的邻居把张某某、张某甲抬上救护车被拉走了,当时她在院子外,翻墙进入院子的人是如何殴打张某甲、张某某等人的她不清楚,她也不知道张某甲等人的伤情,后来110救护车和120警车将那两个睡在地上的女子也拉走了。18、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他家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和张某某是邻居,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他在家里呆着时听见外面有人争吵,他出去后看见张某某家门前有很多人,张某某家出租给别人开设诊所的房屋前有搭设好的灵堂,并摆放一些花圈,在张某某家门前有一名三十来岁的男子(事后知道叫贺某甲)和两名三十来岁的女子(事后知道叫贺某戊、贺某戌)及几名二十来岁的男子与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丙互相厮打在一起,其中贺某甲拿起一根钢管准备打张某丙,被他与周围的邻居夺下,他们将双方拉开后张某某等人回到了自家院子里,后贺某甲等人翻墙进入了张某某家院子,过了几分钟,张某某家大门打开了,他看见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在地上躺着了,贺某甲等人还围着张某丙在其头上、身上乱打,打了一会后贺某甲等人坐车逃离了现场,双方在院子外面是互相厮打的,院子里面他不知道双方是怎么打架的,也不知道双方的具体伤情。19、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她家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与张某某、张某甲是邻居,之前李某乙在她家楼下的诊所打吊瓶后死亡了,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她从家里出来后看见李某乙的家属贺某戊等人在张某某家门前搭设灵堂,由于张某某不让贺某戊等人搭设灵堂双方发生了争执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双方被周围邻居拉开后张某某等人回到了自家院子里,并将院子大门关上,之后贺某甲、贺某乙等人又翻墙进入了张某某家,过了几分钟,张某某家大门被人从里面打开后他看见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躺在地上,贺某甲等人还在殴打张某丙,打了一会后贺某甲等人坐车逃离了现场,双方打架时都没有使用工具,她也不知道张某某等人的伤情。20、证人雷某乙证言证实,他家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和张某某、张某甲是邻居,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他在家里看电视时听见他家前面楼下有人争吵,他来到楼下看见李某某的家属在张某某家门前搭设灵堂(之前李某乙在她家楼下的诊所打吊瓶后死亡了),房东张某某劝说着不让李某某的家属搭设灵堂,李某某儿子贺某甲、女儿贺某戊、贺某戌等人就和张某某等人争吵起来,接着李某某家属有十多人开始和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丙等人互相厮打在一块,过了一会周围的邻居将双方拉开,张某某等人回到了自家院子里,并将院子大门关住,李某乙的儿子贺某甲和八九个男子又翻墙进入了张某甲家与张某甲等人发生厮打,过了几分钟张某甲家大门打开后,李某某的家属坐了两辆车离开了现场,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丙躺在了地上,贺某戊、贺某戌睡在大门口乱嚎乱叫,后公安民警和120救护车来到现场询问情况后将张某某等送往了子长县人民医院,打架时李某某的儿子拿过一根搭设灵堂用的钢管,李某乙的其他家属拿过张某某家院子里的木棍子,是否使用工具打架他不知道,也不知道受伤者的具体情况。21、证人闫某甲证言证实,他家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和张某某、张某甲是邻居,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他在家里时看见李某某的家属贺某戊、贺某戌在张某某家门前搭设灵堂(之前李某乙在他家楼下的诊所打吊瓶后死亡了),房东张某某劝说着不让李某某的家属搭设灵堂,李某某儿子、女儿贺某戊和贺某戌就和张某某争吵起来,接着李某某家属十多人和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丙等人互相厮打在一块,后周围的邻居把双方拉开,张某某等人回到了自家院子里,并将院子大门关上,李某乙的家属又翻墙进入了张某甲家继续互相厮打,过了几分钟张某甲家大门打开了后,他看见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丙在地上躺着了,贺某戊、贺某戌睡在大门口乱嚎乱叫,李某某的其他家属坐两辆车离开了现场,报警后110接警民警和120救护车将张某某等人送往了子长县人民医院,双方打架时没有使用工具,他也不知道双方的受伤情况。2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人民医院骨二科副主任医师,贺某戌是他科室23床住院的患者,他是贺某戌的主治大夫,2015年11月18日15时许住院治疗,经诊断贺某戌的病情是外伤后头痛及右肩部软组织挫伤,2015年11月29日病情好转后出院的。23、证人申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人民医院普外科主治医生,贺某戊是他科室15床住院的患者,他是贺某戊的主治大夫,2015年11月18日17时许因打架后头晕等住院治疗,经诊断贺某戊的病情是身体多处挫伤,2015年11月29日病愈后出院的。24、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临床诊断,张某甲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徐某某为:1、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双侧无名指损伤。25、陕西省子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子)公(司法)鉴(法医)字[2015]0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甲之损伤属轻微伤。26、陕西省子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子)公(司法)鉴(法医)字[2015]0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徐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2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张某甲、张某乙辨认,2015年11月18日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他家院子里殴打他们的人是贺某乙、贺某丙。2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打架斗殴现场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张某乙家里。29、子长县公安局子公(新)行罚决字[2015]1562号、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15年11月28日贺某戊因殴打他人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2月5日贺某乙因殴打他人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二人的罚款已于同年12月10日缴纳。30、调解协议、谅解书及领条证实,四被告人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四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1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3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贺某甲生于1984年10月4日;贺某乙生于1994年1月24日;贺某丙生于1988年9月26日;贺某丁生于1987年10月23日。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四人为了发泄情绪而殴打他人,致两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的辩解因其在卷供述能相互印证一致,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亦能相互予以印证,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不予采纳,本案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甲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甲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被告人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丁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贺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贺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贺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薛政斌代理审判员 田家军人民陪审员 刘彩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