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靳井武、赵尔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井武,赵尔侠,朱丽娜,宋景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1058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圣峰,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公司职工,住。被告:靳井武,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赵尔侠,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朱丽娜,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宋景成,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靳井武、赵尔侠、朱丽娜、宋景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靳圣峰到庭、被告靳井武、赵尔侠、朱丽娜、宋景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31日,被告靳井武由被告赵尔侠、朱丽娜、宋景成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约定到期日为2014年3月1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7113.4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8日),本息合计157113.48元,剩余利息随本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靳井武、赵尔侠、朱丽娜、宋景成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被告靳井武由被告赵尔侠、朱丽娜、宋景成提供担保与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卞庄支行(原卞庄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31日至2014年3月15日,借款月利率为11.5000‰,借��到期后,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逾期不还,根据逾期天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利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向被告靳井武发放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累计还息9142.76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7113.48元,(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3月8日)。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经庭审审核后所认定的,有关材料均已记录收集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靳井武、赵尔侠、朱丽娜、宋景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照合同约定足额向被告靳井武发放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靳井武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赵尔侠、朱丽娜、宋景成自愿为被告靳井武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靳井武、赵尔侠、朱丽娜、宋景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庭审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靳井武偿还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7113.48元(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随本付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尔侠、朱丽娜、宋景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2元,由被告靳井武、赵尔侠、朱丽娜、宋景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江人民陪审员 崔 婷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任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