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铜仁市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铜仁市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381号原告:重庆市黔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3692400U。法定代表人:简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彬,系公司员工,男,生于1971年9月25日,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铜仁市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大寨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745733671B。法定代表人:张建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黔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黔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仁市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仁市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