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先付与王国明、宣恩县椿木营乡长槽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付,王国明,宣恩县椿木营乡长槽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601号原告王先付,农民。委托代理人肖道华,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国明,农民。被告宣恩县椿木营乡长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椿木营乡集镇。法定代表人李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付诉被告王国明、宣恩县椿木营乡长槽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付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先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先付负担。审 判 长 范 韬代理审判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杨明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任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