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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聂文然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文然,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聂文然,男,1956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卫国,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聂文然申请执行程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1年密执字第03375号一案被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以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存款可供执行,但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请求不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拍卖变卖,且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再次终结对2011年密执字第0337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