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宝隆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宝隆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875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被告汕头市宝隆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义隆,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宝隆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段书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