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行审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昭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昭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4行审28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生。被执行人周昭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5]11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周昭中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温瓯卫医罚[2015]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2项要求被执行人周昭中缴纳罚款60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2016年3月7日送达。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周昭中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5]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的金额为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舒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