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涛、祖大刚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祖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57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祖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祖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敖海燕、被告人谢某、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邀约被告人祖某某实施抢劫,二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XXKTV”门口人行道上,将醉酒后坐在路边的被害人田某强行拽起,谢某扭住田某右手臂控制其反抗,祖某某扭住田雷左手臂并将田某右裤包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红米2手机一部掏出,田某在挣扎中被绊倒,二被告人遂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62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谢某、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祖某某趁受害人酒醉之际,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首起犯意,并邀约被告人祖某某抢劫,系主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祖某某,受谢某的邀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祖某某二人均在三至四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赃款200元人民币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燕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人民陪审员 聂耀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谷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