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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宝洪与倪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861号申请人李宝洪与被执行人倪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宝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360元、案件受理费992元及申请执行费1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回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8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