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高相林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相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民初1435号原告:高相林,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主要负责人:杜书强,组长。原告高相林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相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辉、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的主要负责人杜书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相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土地补偿款52466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西路修路项目对土地进行征收,征收原告的林地1.99亩,后因原、被告之间就补偿一事发生纠纷,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补偿款。2016年6月12日,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最终承诺按照以下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1、原告不享受“综合”补偿(土地补偿);2、只享受2013年调地时规定享受的476棵果树,按照每棵树106元补偿,67棵小树按照每棵30元,共计52466元。原告之后又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明确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债务利息的请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承认高相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相林支付补偿费用524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计624.5元,由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金慧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