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931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张治云,系原告单位推荐人员。被告:邹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