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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陈姜平、陈仙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陈姜平,陈仙珍,陈华春,陈拥军,郑玲珠,金适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5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388号。负责人刘红贵。委托代理人颜祖星。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应松青。系该行员工。被告陈姜平。被告陈仙珍。被告陈华春。被告陈拥军。被告郑玲珠。被告金适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为与被告陈姜平、陈仙珍、陈华春、陈拥军、郑玲珠、金适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2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