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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士明与封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明,封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6335号原告:李士明,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立平,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原告李士明与被告封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封立平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剑萍审 判 员  姚 蕾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