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32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于绍忠与李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绍忠,李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244号之三原告:于绍忠,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孙森,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青,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绍忠诉被告李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绍忠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绍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绍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5元,减半收取为5233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53元,由原告于绍忠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