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与曾玉平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曾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玉平,女,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2015)元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曾玉平负担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玉平的银行账户没有可控的存款余额,亦查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曾玉平名下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道山路1号绿景花园13幢306室的房产系其唯一住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因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曾玉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凤明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