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焦洪亮与王鹤、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洪亮,王鹤,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焦洪亮被执行人王鹤被执行人姜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洪亮与被执行人王鹤、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5339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被执行人暂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533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心-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