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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奋明与杨岗强、王俊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奋明,杨岗强,王俊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873号原告贾奋明,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杨岗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俊廷,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贾奋明诉杨岗强、王俊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奋明提供不出被告杨岗强、王俊廷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奋明的起诉。诉讼费2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