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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长春与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周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春,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周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655-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春,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周战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战平。本院在执行张长春诉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周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