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崔振刚、赵新友等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刚,赵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崔振刚,男,汉族,1963年8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赵新友,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在本院执行赵新友诉崔振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崔振刚对(2013)上法执字第303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返还原物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7月13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赵新友参加了听证,异议人崔振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崔振刚(缺席听证)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称,赵新友与崔振刚的返还原物纠纷经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896号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366号判决:“被告崔振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方木1500根;螺丝1000条;模块310块;钢管200根(6米)、100根(4米)、200根(3米)、400根(2米)、500根(1.5米);管扣2000个;盖布一筒(3×4米)”。异议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下列条件: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本案当中法院判决给付内容不明确,故判决书不具备执行力。申请执行赵新友称(口头),异议是崔振刚提出来的,我按时参加听证,但崔振刚没有按时参加听证,我希望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尽快将此案执结。本院认为,异议人崔振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且就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亦未能够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崔振刚提出的该执行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崔振刚提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在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游俊豪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广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