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铁成诉鲍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成,鲍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274号﹝2016﹞黑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吴铁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制油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鲍德刚,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吴铁成与被执行人鲍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商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商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公众号“”